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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脸书”=“FACEBOOK”么?

2021-01-26

      近日,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原告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随锐科技公司)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)、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(FACEBOOK.INC)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。

      “脸书”商标(简称诉争商标)由本案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,于2013年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、包装设计等服务上。本案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
 

     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《关于“脸书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》(简称被诉裁定)中认定:菲丝博克公司的“FACEBOOK”商标为臆造词,独创性较强。“FACEBOOK”为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站,并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形成与汉字“脸书”相对应的固定翻译。随锐科技公司在完全知晓该网站和菲斯博克公司的“脸书”商标使用情况的情形下将他人知名网站名称进行注册申请,具有明显的复制、抄袭及翻译他人商标的故意,其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所禁止的以“其他不正当手段”取得注册的情形。因此,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,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
 

 

      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随锐科技公司诉称,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独立构思并已商业使用,与菲丝博克公司商标无必然联系。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未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。综上,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,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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